幼儿园收费管理细则出台 特色教育不得另收费

作者:吕华 来源:西安晚报
2013-05-07 16: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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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从5月3日起正式实施。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在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外,还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即伙食费(含餐点)1项,代收费即体检费和保险费2项。

保教费 不得跨学期预收

《细则》规定,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服务收费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细则》规定,幼儿园为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伙食费(含餐点)实行毛利率控制,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幼儿园伙食费实行备案制。

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最高不超过《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标准收取;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费。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特色教育 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幼儿转园 须退还一定预收费用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吕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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