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修改建筑保护条例 规定不得强拆私人建筑

作者:分享到 来源:西部网
2013-05-29 15: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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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低层民房不受条例保护

根据专家意见,草案修改稿将“普通建筑”改为“一般建筑”,指除文物、重点保护建筑之外,依照法定程序建设的城乡建筑;但不包括抢险救灾等临时性建筑和农村居民自建的低层住宅。

针对现实中漠视城乡规划随意拆除,大量建筑不到建筑设计年限就被拆除的情况,修改稿增加了三项条款,分别对服从规划、杜绝随意拆迁、规划实施作了规定。各级政府将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不得以强制、胁迫手段损毁他人建筑

同时,修改稿还新增条款,对房屋拆除行为和补偿作了原则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建筑,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拆除所征收的建筑。

商业性质的开发建设,开发商应当和开发区域内的建筑所有权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建筑拆除,不得采取强制、胁迫等非法手段损毁他人建筑。

专家建议

注重保护历史建筑外部风貌和内部布局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张锦秋:

对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的历史建筑应确保其结构安全,不得改变建筑外观体型色彩等特征与内部布局空间特色和设施,可以实施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的历史建筑,在确保其结构安全、保护其外部风貌特征的前提下,可采用维修、改善的保护方式,适当调整、完善内部功能布局和设施。

建筑到达规定时间即纳入历史建筑保护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教授、院长,国际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理事会中国主席刘克成:

应当将文物局纳入,或责成文物局成为条例的执行主体。一方面,从管理上文物局一直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又有利于相关政策的衔接。另一方面,城乡建设的开发主体与文化遗产主体分离,有利于条例的执行,避免同一工程甲乙双方都是一家人,不利于管理。

考虑条例的严谨性,建议将历史、近当代优秀建筑及普通建筑及景观均纳入历史建筑及景观一个范畴。这是当前国际历史建筑保护的通行做法。在罗马30年以上寿命的建筑即为历史建筑,而巴黎15年以上寿命的建筑就是历史建筑,并不单另划分近当代建筑。建筑到时间即纳入历史建筑,其改造和拆迁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及专家论证。这在操作上也提高了条例执行的便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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