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新规个体经营者不得提供校车服务

来源:西安晚报
2013-06-25 15:00:54
分享

校车收费不得跨月收取

为掌握学生上下学的乘车情况,以及加强安全管理,学校应当对本校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造册登记;学生乘坐其他车辆或者走读的,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向学校备案。

根据物价部门的意见,校车收费要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应在校车明显位置公示校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于政府购置的校车,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校车标准收费,不得跨月收取。坚持学生自愿乘车,严禁乱收费。

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根据规定,对于校车的通行安全,《办法(草案)》明确提出,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应当在校园停靠。

为保障校车行驶中的安全,《办法(草案)》还特别规定,严禁校车凌晨0时至5时在高速公路行驶,严禁校车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以下山区道路行驶。

违规校车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学校违反《办法(草案)》的,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任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分享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