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规范完善租赁型保障房集体租赁管理

作者:郑伊琛 来源:陕西传媒网-三秦都市报
2017-06-25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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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西安市房管局下发通知,即日起,集体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员工在城六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承租人申请原则上不得少于10套,每套允许多人合租,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17平方米。

集体申请员工在城六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集体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由各企业对本单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员工进行审核。集体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员工(即居住人),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务关系稳定,个人月收入应低于西安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水平,且本人在西安市城六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按照承租人自愿、就近保障的原则,保障中心根据租赁型保障房的区域分布、房源数量等情况,在与承租人对配租时间和地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其签订《集体承租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租赁型保障房配租实行轮候原则,按申请受理时间顺序依次进行轮候。各承租人申请原则上不得少于10套,每套允许多人合租,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17平方米。

收入或住房超出保障范围应腾退住房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保障中心签订《集体承租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租赁型保障房的承租资格。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的90%缴纳。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及时全额缴纳合同约定的租金,租金按套收取。承租人负责将居住人信息数据录入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若居住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补录。承租人协助保障中心及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承租的房屋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租赁合同签订后,企业员工因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超出保障范围,不再符合被保障条件的,应腾退住房;承租人(企业)按规定程序可自行调配具有资格的员工入住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应于新增居住人入住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变更居住人,经同意后,在保障中心调整居住人档案和入住备案手续。

骗取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

承租人不再承租租赁型保障房或再无符合条件的居住人居住时,承租人应与保障中心解除租赁合同,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结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费用。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其住房;拒不腾退的,保障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住房。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居住人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取租赁型保障房保障资格的,保障中心将督促其限期退回所承租住房,并按住房所在地的市场租金追缴承租人占用住房期间的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及其居住人5年内不得享受西安市住房保障政策。

本报记者郑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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