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非全日制进城务工者 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作者:赵辉 左宜鑫 来源:西安晚报
2017-07-08 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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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范围,培育、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其他就业人员的住房消费能力,省住建厅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城镇所有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指导意见》强调,要紧紧围绕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研究探索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的身份限制,将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新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也可探索制定有经济来源的在读大学生(含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为广大缴存人员解决和改善基本居住条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在缴存范围方面,《指导意见》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不分用工性质,包括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月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鼓励扶持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新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已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指导意见》在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方面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自主缴存者的最高缴存比例为24%,最低缴存比例为10%,具体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且应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保持一致。

自主缴存者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者允许缓缴。自主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选定的缴存比例与个人申报的符合规定的缴存基数相乘计算。自主缴存者享有与其他缴存人员同等权利。(记者 赵辉 实习生 左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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