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最少拟罚三万元。
昨日,《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9月7日前,将您的观点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反映。通讯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电子邮箱:xafzbfgc@163.com;传真:029-86788348。
7种情形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并定期公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7种情形可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诱导、强迫购物等十种行为被禁止
征求意见稿将十种行为列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未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游客;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不合理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游客;诱导、欺骗、强迫和变相强迫游客消费;安排旅游者游览被纳入不良信息记录的旅游经营单位,或者安排有不良信息记录的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经营者、经营服务场所提供服务;收受景区以及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的回扣;向游客索要小费;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强行滞留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游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导游、领队索小费 最高罚一万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一些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导游、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