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继承案件,原告刘某以继承纠纷为由将两个哥哥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其母亲遗嘱由原告继承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某家属院房屋一套,并由两被告向其腾交房屋。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持有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遂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首先向两被告释明了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让其了解到《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自书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为有效自书遗嘱。在自书遗嘱有效的情况下,继承人就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两被告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言语间已经表现出犹豫,于是承办法官继续“趁热打铁”。最终通过近一个半小时的调解,双方均同意作出让步,最终达成调解,消弥了兄妹间产生的亲情“裂痕”。
雁塔法院民一庭法官张元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加大调解力度,能调尽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有利于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协调双方当事人利益,减少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