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坐公交车摔倒受伤,责任该由谁承担。日前,西安雁塔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7月,中学生小美一大早乘坐公交车途经某站附近时,因驾驶员紧急制动车辆导致处于站立状态的小美摔倒受伤。经查,小美在事故发生前原本就坐于公交车后排座位,遇见同学后起身走到公交车中门附近位置站立。事故发生后,小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合计6天,公交公司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经诊断,小美伤情为左锁骨骨折。
出院后,小美多次前往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为取出骨折内固定而住院治疗2天,小美因本次事故自行支付医疗费12993.49元。小美后续仍需激光修复治疗,每次医疗费为2000元。
自小美第一次出院后,公交公司再未向小美支付后续治疗的任何费用,小美为此与公交公司多次沟通无果。故小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小美剩余医疗费及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西安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公交公司作为营运车辆的承运人因工作人员紧急刹车,造成乘车人小美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美在事故发生时即将年满十四周岁,系中学生,其乘坐公交车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紧急制动、乘车时需扶稳站好等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对自身安全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其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亦存在过错。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公交公司承担小美本次损失90%的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判决:公交公司向小美支付赔偿款19948.73元,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雁塔法院曲江法庭栗德亮法官说,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会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本案中小美的经历提醒我们:首先,各类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司机朋友们务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谨慎驾驶,作为乘客亦要在车辆行驶途中“扶稳站(坐)好”,遇到熟人攀谈时,切不可只顾闲聊忽视了安全。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