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丨电梯买卖起纠纷 公正裁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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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4-03-0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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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供货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电梯,合同中对于应先供货还是先付款没有明确约定,后该合同一直未履行完毕。

2023年底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电梯供货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甲公司称多次催促乙公司供货,乙公司未交付电梯,乙公司先违约。乙公司则称,其多次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未付款,甲公司先违约。

甲、乙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梯设备1台,单价8.7万元,安装费2万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设备总价的30%。甲公司应在发货前10天将设备总价的70%汇入乙公司指定账户。货到现场后甲公司支付安装费的50%,安装完毕后支付安装费的50%。实际发货时间以甲公司书面形式通知乙公司。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预付款。

2022年12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2023年3月13日之前到货并于25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上述承诺书签订后,甲公司未再付货款,乙公司亦未发货。甲公司依据此承诺书,要求与乙公司解除合同,赔偿其违约金。

速裁庭法官李漾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称因乙公司未确定发货时间故未支付货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发货时间应由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甲公司对发货时间具有确定与通知的义务。甲公司并未通知乙公司发货。

其次,双方于2022年12月7日签订承诺书,但承诺书中对付款时间等并未约定,未变更即应遵守原合同约定,故根据原合同甲公司应通知乙公司发货,并且在发货前10天付款。后双方约定到货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发货时间显然要早于到货时间,故甲公司应在早于2023年3月3日的时间完成付款至70%的义务。甲公司以乙公司未确定发货时间为由拒绝付款,要求赔偿,不符合合同约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案合同约定了付至70%后发货,故本案系甲公司先违约。经审理,最终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乙公司负责人送来了“辨法析理伸正义,廉洁高效好法官”的锦旗。

电梯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在电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有交付问题、付款问题、定金问题、供货期限问题、风险转移问题、逾期付款责任、项目停工违约责任等,电梯卖方在洽谈销售合同时,应以可确定的时间节点作为付款条件。除在设立合同时通过合理条款进行风险防控外,在履行过程中也应当及时确定各方履约情况。当纠纷发生后,有充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 峰|雁小宣)

【责任编辑:许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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