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航夕阳红:雁塔法院为八旬老人撑起晚年晴空

司法护航夕阳红:雁塔法院为八旬老人撑起晚年晴空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5-06-1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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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染白了双鬓,时光在额头刻下深浅不一的纹路。曾几何时,长辈们用无私的爱为我们筑起遮风挡雨的港湾。如今他们步履蹒跚、身影佝偻,那份沉甸甸的养育之恩,又怎能在生活的琐碎中被遗忘?在西安雁塔法院,一场关于赡养责任的司法审判,正以法律的温度重新定义“老有所养”的社会担当。

87岁的西安村民王某,本该安享晚年,却因家庭矛盾陷入赡养危机。2020年,其房屋拆迁获得120余万元安置费,与她共同生活的外孙张丁领取了这笔费用并承担赡养义务。然而,2024年1月,因家庭矛盾,张丁拒绝继续赡养,而王某的三名子女张甲、张乙、张丙也纷纷“失联”。无奈之下,村委会将老人送往养老院安置。截至2024年3月,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与王某的子女及外孙就赡养问题协商未果,遂将四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垫付的养老院费用约2万元。

雁塔法院法官余洁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原告向四被告追索抚养费,案由为无因管理纠纷,虽然张丁是王某的孙辈,但其领取了王某的拆迁安置费用,也实际上与王某共同生活,有赡养老人的能力和义务。故本案四被告(均已成年)作为王某的子女或孙子,均具有赡养王某的法定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向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支付其垫付的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作出规定,即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而关于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问题,在第一千零七十四条中也有具体说明,若出现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情形,那么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就要承担起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外孙与外祖母共同生活,且实际领取了外祖母应得的不菲款项,成为财产的实际持有人,此种情形下外孙应当支付老人相关赡养费用。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不断加速,老年人的赡养及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日渐增显。本案的公正审理不仅切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亦是审判机关持续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生动实践。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周玮漪)

【责任编辑:舒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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