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自2011年入职某公司,先后在金融部、投资事业部、资产保全部工作,后升任公司高管。2024年该公司因严某存在非工作时间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拆卸他人电脑行为,对其进行调查,后以违反该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严某开除处分,严某因此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的违纪处分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庭审中经询问,该公司称对严某作出开除处分主要事实依据为严某私自拆卸他人电脑,拆卸行为本身就是泄密行为,可直接导致客户信息泄露风险。该公司提供了监控视频、与严某的三次调查询问笔录及与同事的谈话笔录和《初步调查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关于调查情况显示“暂未发现严某与部门其他员工办公电脑硬盘之间发生数据拷贝的相关记录”,初步认定“暂未发现严某存在向其他机构和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以及对外泄露我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因开除处分是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有充分且明确的事实依据和约定或法定的情形。公司并无关于拆卸电脑行为即可达到开除处分标准的相关约定,根据其单位作出的《初步调查情况的报告》载明暂未发现严某存在拷贝其他员工硬盘数据及泄露商业信息的行为。
故公司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严某存在泄密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对其作出开除处分,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严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0余万元。
该案例不仅保障了劳动者个体权益,更有利于通过个案推动规则完善,矫正劳资关系,塑造公平的用工环境,最终实现“保护劳动者”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双重价值平衡。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吕鑫汇 周玮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