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同一经营者两次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判决,这也是该院首例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以司法公正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原告某公司系知名白酒商标所有权人,其拥有的白酒酿制技艺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涉案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案情显示,2022年9月,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鸿某商贸部销售的2瓶涉案品牌白酒为假冒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权。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鸿某商贸部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2024年2月,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从秦某商贸部购买到一箱6瓶假冒涉案品牌白酒;同年5月,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执法中,再次在秦某商贸部查获2瓶假冒涉案品牌白酒。经查,鸿某商贸部与秦某商贸部均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同一人,虽登记字号不同,但实际经营及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一致。原告遂再次诉至雁塔法院,要求秦某商贸部赔偿经济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秦某商贸部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鉴于被告经营者在鸿某商贸部因相同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后,仍通过秦某商贸部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并被行政处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指出,另案调解金额系双方确认的侵权赔偿数额,而本案中被告除被行政处罚外,还存在实际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权情节更为严重。故法院以另案调解金额的两倍作为赔偿基数,按基数一倍标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最终判决被告支付的赔偿总额为另案调解金额的四倍。
法官表示,惩罚性赔偿是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突破了民法“损害填平原则”,其核心意义不仅在于弥补权利人损失,更在于通过严厉制裁恶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达到惩罚与遏制的目的。此次判决既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以儆效尤,也向社会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信号,有助于营造尊重知识产权、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激励创新发展。
此次案件的审理,彰显了法院依法严惩重复侵权、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护航创新型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编辑:秦峰 通讯员:李多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