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雁塔法院审理一起养老金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某公司1986年至2007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原告以被告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及原告主张的社会保险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1986年8月至2007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被告处累计工作满十五年,但被告未依法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关于养老保险损失,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与原告类似情况的员工的退休待遇,故法院依法参照与原告情况类似员工的退休金标准,判令被告自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按月支付退休金,直至原告丧失领取条件时止,如遇国家调整相关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雁塔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郭瑶说,近年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案例较为常见。此种案例分两种情况,第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5年。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养老金,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应综合考虑工作年限、正常变化、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第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足15年。此种情况下,可参照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计算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损失。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王纯清 高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