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丈夫生前在赵某处干活的工资还未发放,但由于丈夫已经去世了,我不知道工资能不能要回?如果可要,应该以谁的名义去要?我自己是否有权利要回工资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为夫妻共同财产。现您丈夫已去世,您是有权利要回工资款的。”
“好的,谢谢法官。”
2023年9月,陕西紫阳县人民法院洄水法庭庭长陈萌在其作为司法服务联络员的村微信群里看到这样一条消息。对方是洄水镇某村村民钱某,自称自己丈夫已去世,但其丈夫生前的工资款还未要回,向法院咨询如何要回这笔工资款。陈萌法官向其耐心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后,钱某及其子女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给付劳务款46700元。
原来,钱某丈夫生前曾在赵某处务工,工资由赵某发放。2018年11月,赵某向钱某丈夫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赵某欠钱某丈夫四个月零二十二天工资共46700元(付路费1700元),剩下45000元整,2019年工地开工付清”。
赵某辩称,该欠条只是为了找工地老板催要工资,与钱某丈夫商议后出具的假欠条,实际上钱某丈夫的工资已全部支付。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赵某是否欠付钱某丈夫劳务工资一项,虽赵某认可欠条本身,但认为案涉欠条只是为了找老板催要工资,与钱某丈夫商议后才向其出具的,实际上钱某丈夫的工资已全部发放。
从欠条载明的内容看,双方约定了欠付工资的金额,还约定了给付时间。赵某陈述出具欠条的目的是为了让钱某丈夫找老板索要工资,然而欠条作为重要凭证,自2018年11月至2022年2月钱某丈夫去世时,在近四年的时间里,无论向老板催要工资结果如何,欠条一直由钱某丈夫持有都与日常生活常理相悖,且赵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欠条长期由他人持有的法律风险,其本人也应早从钱某丈夫处收回。其次,赵某主张已将钱某丈夫的工资发放完毕,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钱某及其子女作为钱某丈夫的继承人,起诉要求赵某支付劳务款,有赵某出具的欠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2023年6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向钱某及其子女支付劳务工资45000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张良仪 张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