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兴平检察院举办了一起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听证会。“我们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矫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是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该案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检察权公开公正行使。”承办检察官说道。
听证会开始后,承办检察官对案情进行了介绍:田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但田某这些年一直在外地打工,因为手续不全,无法在工作地进行社区矫正,因此法院将田某的社区矫正委托到户籍地兴平。社矫机构工作人员和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多次与田某进行联系,劝说田某尽快到社矫机构进行报到,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但劝说无果,现在连电话都联系不到田某。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听取了案情介绍后,各位听证员纷纷发表了意见:
田某作为成年人,对法律缺少最基本的敬畏,也不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应当收监。
咱们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与教育,让社区矫正真正起到教育、矫正的作用。但若矫正达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就应该建议收监管理。
“田某因帮信罪被浙江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田某户籍地在兴平,社区矫正委托在兴平执行。但田某目前在外打工,没有按时到矫正机构报到,现已超过一个月未报到,态度也比较消极,按照规定应当建议法院撤销缓刑并收监。”社矫工作人员表示,“缓刑对嫌疑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也很想帮助田某好好接受社区矫正,最后能够回归社会,只是他实在不配合,我们也很头疼。”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包括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执法活动的监督,也监督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很多人不了解我们的工作,听证会也能拉近我们和人民群众的距离,我们也能更切实地掌握社情民意,以后我们要多尝试这种形式。”会后,刑执干警感慨地说道。
经过各位代表、监督员、听证员的分析讨论,最终形成了一致的评议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公开促公正,听证赢公信。下一步,兴平检察院将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作为缓刑的罪犯,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接受社会矫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张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