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分四次在笨笨商店购买了若干辣条和方便面,回家后检查发现辣条及方便面均已过保质期,故小王将笨笨商店诉至雁塔法院,小王称,因其系分四次购买,故要求笨笨商店退还购买过期食品款及支付赔偿金4000元。
为此,小王提交了其购买涉案食品的视频,并称该视频系为取证第三次前往被告处购买涉案食品所拍摄。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涉案食品均已过保质期,故其要求退还过期食品款诉请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4000元赔偿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原告第一次购买涉案食品发现过期后,在明知涉案食品过期的情形下再次前往被告处购买过期食品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保护的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食品的消费者,该行为不应得到提倡,更不应受到保护,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元。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郝佳说,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销售者负有提供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法定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切莫存在未造成损害后果便无事的侥幸心理。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时,要及时保存物证及购物记录证据,以便维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明确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食品安全法》规定有权请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权人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若并非在“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内,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雁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