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份!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开具

全省首份!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开具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4-03-27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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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陕西省高院召开“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共同试点深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并先期在雁塔法院等省内四家基层法院试点,推进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二号司法建议精神走深走实。

近日,雁塔法院向某银行开具全省首份《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以供银行依规核销呆账贷款,切实避免司法程序空转,大幅降低银行获取核销依据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从源头上实质化解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收到良好效果。

在一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案件中,银行金融机构提起诉讼的目的,不单单是依法确认债权获得清偿,也是为了在难以追偿的情况下,取得依法核销的规范依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对于已不能收回或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银行认定为呆账后,需要依照相关规定从账目上冲销,并继续尽职追偿”,该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为银行主动查询并复制借款人已被终本的裁定,让我们银行节省了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刚性费用,更节约了至少几个月的诉讼执行时间成本。”

雁塔法院聚焦“根据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核实后出具金融借款人已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因无可执行财产被终结本次执行的证明,并附终本裁定,供银行金融机构内部核销呆账”的制度要义,对提出申请受理、执行核查、审批开具、卷宗整理、绩效考核等具体流程进行细化落实。在某银行首批申请适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速裁庭查询发现3起纠纷可以适用后,以出具《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的方式,通过非诉途径实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次性、实质性化解。

“核销预查证明仅是服务银行金融机构依规核销的便企举措,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银行依然要遵循‘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积极获取债务人的相关财产线索,适时继续通过诉讼程序追偿债权”,雁塔法院相关工作负责人同时介绍,“按照省高院部署,试点期间核销预查证明制度仅适用于两人以下自然人借款人、标的额30万元以下无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我们将积极总结经验,为制度的全省推行提供良好范本。”

“证明虽小,意义重大”,某银行合规部负责人表示,“真正用最少程序、最低成本、最快时间实现了纠纷化解,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要点赞。”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雁小轩)

【责任编辑:舒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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