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包裹被拒收,该不该赔?

快递包裹被拒收,该不该赔?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4-03-31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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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里我们经常能见到快递小哥忙碌的身影,累自不用说,但有时候还会感到“冤枉”!

案件回顾

小帅和小美系夫妻关系,且双方正在离婚诉讼过程中。2019年11月,小美将小帅的衣服、厨具等生活物品,通过M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以到付现结的方式寄出八个快递包裹。

但小帅称,其父母在见到上述包裹时鉴于外包装有损毁及标签标明衣物与厨房用具混装在一起等因素未当场接收。之后,小帅及家人与M公司联系查询物品去向却被告知已做作废处理。

小帅故将小美、M公司作为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其赔偿邮寄物品保价款38000元。

法院审理

小美所寄出八个快递包裹保价金额合计38000元,但因付款方式为到付现结,故小美并未支付保价款。快递包裹被拒收后,小美向M公司表示其不要快递包裹,如果小帅拒收快递包裹,则M公司按照自己的拒收流程处理快递包裹。

M公司辩称,小帅主张寄递物品价值38000元无事实依据,且收寄双方均未支付包括保价费在内的任何费用,无权要求M公司提供保价服务。M公司及时与寄方联系,得到的回复结果是收方如不领取,直接作废快件。因此,M公司按照寄方的要求,对快件作出了作废处理,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作为寄件人向M公司交寄案涉物品,并约定由收件人到付快递费用,小美与M公司之间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小美、M公司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仅对合同主体具有约束力,对不属于合同主体的收件人不具有约束力。

小美在获知M公司拒收后的处理措施后,仍坚持其主张,在客观上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案涉物品被M公司按作废处理,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小美就案涉物品对小帅的侵权责任成立。

而小帅在M公司投递案涉物品时,仅以存在破损、混装等为由拒收快递,并未选择更为妥当的方式处理案涉物品,对损失形成亦具有过错。

关于损失金额,案涉物品已在客观上无法鉴定价值,但其具有价值是客观事实,结合小帅在离婚诉讼中关于物品价值的陈述、小美交寄案涉物品时的照片及保价价格、当事人的陈述等情形,酌定案涉物品价值为2万元。

考虑到小帅、小美对损失形成均有过错、交寄案涉物品时间发生于二人离婚诉讼过程中等情形,法院酌定小美向小帅支付邮寄物品赔偿款1万元。

M公司在小美未支付费用的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向收件方即小帅积极投递案涉物品,及时将投递情况告知了小美,并按照合同相对人小美的指示将案涉物品作废处理,据此,M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其对案涉物品的处理不属于违法行为,主观上亦不具有过错。

法官说法

西安雁塔法院孟君梅法官说,在快递物件寄送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记得把邮寄时的各类凭证、存单等保存完整;另一方面,也要和收件方沟通清楚,确定能否按时签收,避免出现“徒劳无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雁小轩 张沐宁)

【责任编辑:许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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