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黄陵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案件款,一起原本分歧较大的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原告龚某经人介绍在被告承建的工程从事粉刷等工作,2023年8月30日,因工地脚手架散架倒塌,致使原告从四米多高空坠落后昏迷,紧急送医后住院治疗43天,被诊断为局灶性大脑挫裂伤、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腰椎骨折,后原告诉至黄陵县人民法院,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由被告依据鉴定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黄浩了解到原告受伤后花费巨额医疗费,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如果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时间较长且要预交鉴定费用,无疑会增加原告的维权成本;且被告对于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务关系亦予以否认,案件经过几次调解后陷入僵局。考虑到以上因素,黄浩法官在庭前仔细阅卷,并与双方当事人背对背进行调解,从法律关系、损害发生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角度出发,细致耐心的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审结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一次性赔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68000元。至此,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此案是劳务关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受害者往往是经熟人口头介绍到某地打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当损害发生时,提供劳务一方维权就较为困难。本案的成功调解,是黄陵县法院秉承“如我在诉”理念守民心、低成本、高效率、促和谐的缩影,不仅降低了群众维权成本,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让双方矛盾得到实质化解,有效的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黄陵县法院将继续坚持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高质量审理,确保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让司法为民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张怡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