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切实提高公民识毒、拒毒、防毒能力,筑牢禁毒防线,西安市雁塔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开展涉毒品犯罪案件庭审、宣判活动,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禁毒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雁塔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王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通过支付宝向宋某某(已另案起诉)转账20000元,用于购买制造合成大麻素的原料,宋某某向王某发送了制毒流程。王某另按照宋某某指导自行网购了制造合成大麻素的设备若干,准备待全套设备到货后,结合宋某某发送的制毒流程和视频教学,生产合成大麻素并出售。2023年1月30日,王某联系好合成大麻素的买家,买家分3次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共计20000元,用于购买合成大麻素。2023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涉毒案件时,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将王某抓获归案。
最终,被告人王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案扣押的制毒工具、原材料和作案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王某收取的毒资2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雁塔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雁塔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2023年10月28日,张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联系,约定张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1克,王某某收到张某某的4000元微信转账后,以“埋雷”的方式将毒品冰毒放在西安市矿山路某小区附近后由张某某取走。2023年11月24日,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张某某与王某某取得联系,约定以4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1克,王某某收到张某某的4000元微信转账后,将毒品冰毒放在西安市矿山路某小区外长条椅子下,由张某某和付某某取走。2023年12月23日,付某某与王某某取得联系,商议以4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1克,王某某收到付某某的4000元微信转账后,将毒品冰毒放在西安市灞桥区某小区门口座椅下,由付某某取走。2024年1月10日,王某某被抓获。经检测,王某某的毛发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罪名进行了充分辩论,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下一步,雁塔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做好各类毒品犯罪案件,特别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有效打击、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努力为更高水平的平安雁塔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