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某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判令该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刘某于2018年加入某公司,担任策划部副经理一职。然而,在2021年1月,公司以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为由,按照公司考核办法将其评定为“不合格”。同年7月,刘某接受公司安排调至服务中心工作。
2022年4月,某公司向刘某做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2021年12月,公司与你协商初步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致意见。现根据法律规定,我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刘某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刘某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某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5月31日到期,刘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经法院释明,刘某当庭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判令某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雁塔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郭瑶说,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1.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4.劳动者的原工作岗位对用人单位开展正常业务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且劳动者的原工作岗位已被取消或者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5.劳动者已入职新用人单位的;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或者劳动者虽未明确表示拒绝,但在接到通知后未按要求到单位复工,可视为劳动者拒绝继续工作;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冯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