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某学院的一名舞蹈专业学生,2021年11月,小王看到某公司招聘信息后经面试进入该公司实习,从事歌舞演出工作,并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实习协议期限为8个月,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实习期劳动报酬为每月4000元(含个税),实习期不缴纳五险一金,不享受工会福利。2022年2月小王在演出彩排过程中受伤,2022年7月小王自学校毕业。
小王向西安市雁塔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认为小王是在校大学生,其实习时未取得毕业证书,校外实习是属于完成其毕业前的实习任务,是为了满足教学任务的要求,双方不是建立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关系,不形成劳动关系。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某公司签订实习协议时年满十八周岁,但系在校学生,尚未毕业。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或因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小王看到某公司招聘信息后经面试进入被告处实习,述称其向某公司表达了求职意愿,某公司辩称小王向其说明在实习协议到期后要出具实习证明,但某公司未提供已向小王出具了实习证明的证据,不能推翻小王所述以求职为目的实习的事实,且双方实习协议中约定工资为每月4000元,某公司按照约定向小王发放了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小王请求确认与某公司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予以支持。
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劳动者的学生身份并不必然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在校大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或因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应以大学生尚未毕业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