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0日被告李某入职原告某劳务公司,原告未给被告缴纳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同年5月10日被告受伤,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于2023年5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告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2023年8月23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22日被告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随后,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此仲裁,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某劳务公司未为被告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原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其中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因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告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故法院判决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涉及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综合审判庭郭瑶法官说。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周玮漪)